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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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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0: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于12月11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在全国层面的划转事宜。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划转工作在我市如期落地落实,有必要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以公告形式进一步明确实际划转征收项目的范围和实际未作划转项目的原因,以及征收机关和征收程序等相关内容的安排与设置。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为何我市没有向税务机关划转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和排污权出让收入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津财综〔2019〕1号)规定,我市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故我市不再安排该项目划转事宜。
我市目前尚未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第21号公告中明确此类情况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交易改革方案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机关是如何设置的
1.水土保持补偿费以缴费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未在我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须在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事项前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按规定缴纳该项费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未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须在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事项前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如何办理费款申报缴纳事项
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前,须首先到水务部门或人防部门核定缴费基数、征收标准、减免金额、缴款期限等内容,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纳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人是要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事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人则是要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事项。
(四)目前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渠道有哪些
缴费人可到办税服务厅或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费款申报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网上缴款、办税服务厅实时缴款、移动缴款、POS机缴款和银行端查询缴税等多种方式完成费款缴纳。缴费人完成缴款后,可向税务机关索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履行缴费义务的凭证。
(五)缴费人如何办理退库
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按现行规定独立审核退库。其他情形均须缴费人在提交退库申请时,一并提供加盖水务或人防部门公章的退库核准文件方可办理。
(六)涉及滞纳金加收和行政处罚的职权是如何划分的
水务和人防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滞纳金加收和处罚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根据水务部门和人防部门核定的滞纳金金额、缴费期限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相关罚没收入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收缴。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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