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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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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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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05: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有什么要求?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38527&idx=4&sn=469937ab842c9e2c8c9de29bed386dac&chksm=88bf2ae4bfc8a3f21f2939f03bf0875c0ab9cfbf201ceae3fc57940690b8510b6542e0d4d64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9
二维码: -






刘小牛
问: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有什么要求?



坐席小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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