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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国外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综述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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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2-29 16: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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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国外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综述与评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491675&idx=1&sn=a2002077225c664ee03bee0be62553fa&chksm=fe2b967fc95c1f690ecd4e866f324db1138672063467f35ee76c7a337858e4d94058cde22ca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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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云阳 赵颖博 黄 帅

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遗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降低代际财富转移、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税种,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是暂未开征遗产税的少数大国之一。早在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提出,要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把“征收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201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适时开征遗产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某种意义上,遗产税可视为直接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梳理目前国内关于遗产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开征遗产税的经验比较(刘佐 等,2003)、我国遗产税改革的制度环境分析(李建英 等,2000)等领域,系统总结国外最优遗产税理论的研究尚不多见。



一般认为,最优遗产税的理论研究建立在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和最优税收理论的基础上,由Kaplow(2000)在Mirrlees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将遗产赠与和遗产税征收造成的影响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内。后续最优遗产税的研究拓展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模型分析中加入遗产外部性、个体异质性等因素;二是借鉴动态资本税和新动态财政学的分析方法,将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动态化。近年来,也有学者(Piketty 等,2013)利用可估参数和数值模拟方法,开展最优遗产税理论对现实经济的解释力和实践应用方面的研究。

一、最优遗产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Kaplow(2000)在Mirrlees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引入遗产和遗产税,并遵循Atkinson和Stiglitz最优税制结构的分析思路,构建了最优遗产税的理论模型,即:首先,政府宣布劳动所得税、资本所得税税率和遗产税税率,在预算约束和税率给定的条件下,代表性个体对消费、遗赠和劳动供给作出最优选择;其次,政府在预算平衡和个人效用最大化行为选择的约束下,通过选择资本利得税税率、遗产税税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最终确定的税率为最优税率。


基本模型表述为:

  其中, u(*)代表效用函数;c1和c2分别代表两期消费;b代表遗产量;l为劳动供给量;w代表小时工资率,同时可以用来区分个体类型;T(*)代表所得税;r代表利率;τr和τb分别代表资本利得税税率和遗产税税率。


基于上述模型框架,最优遗产税问题可以表述为:信息不对称且已征收所得税情况下,征收遗产税是否必要?如果将边际收入用于两种不同用途,即个人消费和遗赠时,是否应该征收不同的税率?Kaplow的基本结论是:如果将遗产视为普通消费品,最优遗产税税率为0。进一步地,Kaplow认为遗产不同于其他消费品的主要特征,在于存在遗产外部性,即遗产会影响受赠人的行为和福利。


Kaplow(2000)还提出最优遗产税研究的一些拓展方向,包括:(1)遗产动机与最优遗产税的关系,不同遗产动机的政策含义不同;(2)遗产税与代际收入分配的关系,如将模型拓展至多期世代交叠模型,可能会产生不同结果;(3)遗产税与居民储蓄的关系,可将第二期消费税分解为对储蓄的征税和对普通消费的征税两部分,遗产税可能扭曲居民的消费与储蓄决策;(4)相关弹性大小对最优遗产税率的影响,如储蓄和劳动供给对税率变化的弹性,遗产税的扭曲程度非常依赖于这些弹性的大小等。总的看,此后的研究通过将遗产外部性、个体异质性加入到最优遗产税分析框架,大大推进了最优遗产税理论的研究。

二、遗产外部性与最优遗产税
Kopczuk(2001)认为,遗产赠与行为存在正外部性,在利他或自我中心主义遗产动机假设条件下,无论赠与者还是受赠者,都从遗产赠与中获得效用。同时,由于遗产既是遗赠人的“消费”,又是受赠人的“收入”,加上赠与者本身存在的能力和收入差异,会通过遗赠行为传递给受赠者,造成受赠者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成为不公平的一大根源。Kopczuk(2013a)认为,遗产带来的收入效应还会影响受赠者的劳动供给决策,减少劳动供给和政府财政收入。那么,遗产税是否应该作为纠正外部性的“庇古税”存在,及其符号应为正(税收)还是负(补助)?首先,关于税收对外部性的纠正,Kopczuk(2003)认为,应该按照目标导向的原则,通过找出产生外部性的根源,对其分别征收相当于社会损失量的“庇古税”,从而将外部性内部化。基于此种思路,Kopczuk(2001)推导出的最优遗产税条件包括三个部分:反映正外部性的“庇古税”、反映负外部性的“再分配”部分以及通过要素价格起作用的“金钱外部性”。上述三部分均源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其中第一部分为负,第二部分为正,第三部分反映了遗赠者储蓄决策对社会资本存量,进而对要素价格所造成的外部性影响。


Kopczuk(2013a)在自我为中心遗产动机假设下,通过分析求出的最优遗产税率表达式,除了反映遗产给父母、子女双方带来的正外部性部分,还包括遗产的收入效应对子女劳动供给产生的负外部性部分。最优遗产税实质上是对遗产正、负外部性的一种权衡,而且负外部性的大小依赖于遗产规模和受赠者能力特征,两者呈正相关关系。随着遗产规模增加,遗产的负外部性将超过正外部性,从而产生正的遗产税,因此,在Kopczuk的模型中,针对收入较高人群的边际税税率大于0,这与Farhi 等(2005)研究得出“能够带来帕累托最优配置的最优遗产税具有累进性质,且为负,即呈现为补助形式”的结论相反。

三、个体异质性与最优遗产税
Kaplow(2000)的模型假设个体异质性仅体现为劳动能力的差异,但现实中个体异质性还体现在遗产动机和财富偏好的不同、受赠者在接受遗产量上的差异等。由于遗产动机假设不同,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大相径庭。因此,无论是对遗产课税效应的研究,还是最优遗产税研究,通常将遗产动机作为分析起点。


(一)遗产动机异质性与最优遗产税
1.遗产动机的类型划分。遗产动机表明赠与者为什么要转移财产,从其赠与行为中获得什么效用。梳理现有国外文献,大致将遗产动机归为偶然动机、利他主义动机、自我中心主义动机和交换(策略性)动机等四类。其中,偶然动机是指父母无意间给子女留下遗产的行为,即由于养老金市场不完善、寿命不确定性等原因,促使居民在年老后继续储蓄,老年人往往会积累起一笔财富,而如果他们的实际寿命比预期的要短,这笔财富便无意中成为他们留给子女的遗产。利他主义动机表明,父母对子女遗赠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父母发自内心地关心子女的生活状况。自我中心主义动机认为,父母并不是完全基于对后代的关心,而是他们本身会从为后代留下遗产这一行为中获得快乐。交换动机表明父母留给后代遗产的目的,以此影响子女的行为,促使子女在父母年老时提供更多照顾。现实中,居民遗产动机往往存在很大差异,一个人身上可能同时体现多种遗产动机。


从已有文献看,通常将某种遗产动机作为假设前提,这是因为遗产动机决定了代表性个体效用函数的形式,并最终影响最优税收政策的选择。Laitner 等(2001)对不同遗产动机情形下,代表性个体效用函数的形式进行了总结。假设效用函数的一般形式为:

  其中,Bt+1表示由遗赠行为带来的效用,u(·)为严格凹函数,h(·)为严格凸函数。β和λ为符号为正的参数,分别代表代际效用折现系数和父母对子女的关心程度。ct和ct+1分别代表两期消费,lt为劳动供给量。
进一步考虑每一种遗产动机所对应的效用函数形式,即:(1)偶然动机,λ=0,β=θ,其中表示折现系数,θ为个体生存到第二期的概率;(2)自我中心主义动机,Bt+1=h(bt+1),代表性个体只关心遗产数量;(3)利他主义动机,Bt+1=ut+1,代表性个体关心下一代的效用水平;(4)交换(策略性)动机,Bt+1=h(at+1),且ut=u(ct-v(at),at+1)+βu(ct+1)-h(lt),其中at+1表示子女给予的关心程度,v(at)表示给予父母关心所付出的货币成本。


2.遗产动机异质性与最优遗产税。关于遗产动机异质性对最优遗产税率的影响,Cremer 等(2006)对既有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见表1)。

  第一,对于偶然动机,由于征收遗产税并不会导致居民消费、储蓄决策的扭曲,因此可以征收100%的遗产税,但当居民之间存在劳动能力差异时,高遗产税率会削弱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应降低遗产税率。第二,对于自我中心主义和交换(策略性)动机,当政府无法通过债务或社会保险政策影响代际间资本积累,从而达到资本黄金律水平时,最优遗产税率的设定必须考虑对居民储蓄决策的影响,因此结论依赖于经济发展状况。当需要增加资本积累时,应降低遗产税。另外,自我中心主义动机情形下,遗产税税率的大小依赖于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即对外部性大小的假设。交换(策略性)动机情形下,最优遗产税税率的大小依赖于父母对子女的照料需求弹性和对第二期消费需求弹性的比较,前者高于后者时,最优遗产税率为负。第三,对于利他主义动机,适用Chamley关于长期最优资本税率趋于0的结论,而由于资本黄金律水平可以在无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达到,研究结论并不依赖于政府控制资本积累的能力。利他主义动机的另一层政策含义是李嘉图等价定理,即赠与者会通过改变储蓄和遗产量来应对遗产税政策,导致政策失效。


Cremer 等(2006)认为,利他主义动机和其他三种动机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原因在于前者与代际间、代际内收入分配都有关。因此,许多文献在强调遗产税的收入分配功能时,普遍将利他主义遗产动机作为前提假设。需要指出的是,利他程度在个体之间存在差异。Farhi 等(2010)强调最终遗产量的差异来源于利他主义倾向的不同,而不是劳动能力。在此假设下,最优遗产税率的正、负以及累进性都与社会福利函数形式有关,即与政府的再分配目标和福利最大化标准有关。例如,更加强调子女的机会平等时,针对富有群体的最优遗产税税率严格为正;运用功利主义标准衡量父母和子女的福利时,会出现负的最优遗产税率。


一些学者通过改变效用函数形式,在模型中同时引入两种不同遗产动机。如Blumkin 等(2004)在效用函数中引入不确定性和个体生存概率,使个体存在两种不同的遗产动机——利他主义和偶然遗产动机,结论是最优遗产税率大小与两种遗产动机之间的相对重要性有很大关系,利他主义动机倾向于使遗产税变小,偶然动机则相反。具体而言:当仅存在利他主义动机,且满足弱可分性假设时,结论与Kaplow(2000)一致,即最优遗产税税率为0;当存在偶然性遗产时,正的遗产税成为可能,因为边际消费倾向依赖于劳动能力,征收遗产税也是在间接向劳动能力征税。Jiang(2010)通过类似方式引入有计划和无计划两种不同的遗产动机,结论表明遗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依赖于不同的遗产动机假设。


(二)个体接受遗产量的差异与最优遗产税
遗产继承造成的收入不平等是征收遗产税的主要依据。一些学者通过引入个体接受遗产量,即初始财富方面的差异,对遗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征收遗产税的合理性等进行了分析。


Cremer 等(2001)通过引入个体在初期财富方面的差异,认为针对第二期消费(包括遗产)的税收可以作为一种间接向财富征税的税种存在。这与Kaplow(2000)认为的最优遗产税率为0的结论不同。Brunner 等(2012)假设个体在初始财富,即接受遗产量方面存在差异,对遗产税征收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当初始财富与劳动能力存在正相关关系时,遗产税的征收提高了整体社会福利,并且遗产税是一种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这是因为对遗产征税就是对下一代初始财富征税。Piketty 等(2013)认为,如果个体接受遗产量的差异成为除劳动能力之外辨别个体特征的又一重要因素时,应征收遗产税,以降低收入分配不平等。

四、最优遗产税研究的动态化
正如Kopczuk(2013b)所指出的,Kaplow(2000)依据的Mirrlees框架完全是静态的,其中遗产被视为一种消费,但遗产本身也是“储蓄”的组成部分,是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Kotlikoff等(1981)的研究表明,美国70%的储蓄由遗赠行为引起,征收遗产税实际也是在向资本征税。一些学者基于动态资本税和新动态财政学的方法,实现了最优遗产税研究的动态化。


(一)基于动态资本税研究方法的最优遗产税
Kopczuk(2013b)指出,当代表性个体与后代由利他主义联结时,研究最优资本税的有限或无限期模型可以用来研究遗产税优化问题。早期一些学者通过拓展最优资本税模型对最优遗产税进行尝试分析。例如,Chamely(1986)在其构建的最优资本税模型中,引入遗产税,按照最优资本税的分析思路,得出如下结论:当社会计划者无法区分储蓄中用于下期消费和遗赠的部分时,最优遗产率应为0。这是因为遗产税会对个体不同时期消费选择产生扭曲,或者说遗产税是两期消费间的“税收楔子”,尤其是当社会福利从第一期进行测度时,这种税收扭曲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增加,使扭曲效应无穷大。Cremer 等(2003)认为,由于遗产具有不可观测性,无法区分用于第二期消费的储蓄和用于遗赠的储蓄时,征收资本税也是在间接向遗产征税。假设代表性个体具有完全利他性遗产动机,且只存活一期,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将等同于储蓄,资本税等同于遗产税,长期遗产税率为0;而在动态转移过程和无法征收一阶最优税收情况下,有可能得出正的遗产税的结论。


以上结论是建立在完备市场假设基础上的,其中一个重要假设是个体是无限期存活的,并且能够对随机冲击进行完全保险。Aiyagari(1995)通过允许随机风险和借贷约束的存在,对不完备市场条件下的最优资本税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正的资本税可能是最优的,其作用是矫正由于家庭进行预防性储蓄带来的资本过度积累问题。Saez(2013)在拉姆齐模型中引入个体在初始财富方面的异质性,并假设长期资本存量可以达到有效水平,分析得出针对于富有群体的最优资本税率为正。Kopczuk(2013b)认为以上两部文献的意义在于,强调了遗产税和资本积累的关系。


(二)新动态财政学与最优遗产税
Golosov 等(2003)将Mirrlees分析框架引入到标准增长模型中,在不完备市场、个体劳动能力随机衍生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假设条件下,对是否存在最优资本税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这种分析框架及其后续研究被称为“新动态财政学”(Kocherlakota,2010)。这种理论首先通过机制设计方法来刻画“受约束的帕累托最优配置”问题,推导出满足这种配置状态的必要条件——“逆欧拉方程”。这一条件反映了个体的跨期消费特征,同时暗示个体会用储蓄的方式,不断增加第二期消费,因此需要通过正的资本税在当期消费和下期消费之间施加一个“税收楔子”,简单说就是动态的劳动力风险导致了非负的资本税。


Farhi 等(2010)将新动态财政学的分析框架应用于最优遗产税研究。他们认为最优遗产税税制应该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通过征收遗产税,建立起一种降低劳动能力代际传递和不平等长期存在的“保险机制”;第二,最优遗产税体现为“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强调公平的同时,尽可能降低遗产税对居民劳动供给决策的扭曲效应,鼓励赠与者努力工作,增加产出,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在利他主义遗产动机和个体存在劳动能力差异,以及税收工具为非线性的所得税和遗产税等假设条件下,推导出满足个体效用最大化的逆欧拉方程(式(4)),以及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的最优遗产税率(式(5)),其中β为贴现因子,R为储蓄回报率,ν和u为约束条件的拉格朗日乘子。

  具体而言,最优遗产税率具有如下特征:(1)符号为负,即应对遗产赠与行为进行补助;(2)边际税率递减(补助额递减),这是由于社会福利函数和效用函数的严格凹性质,边际遗产补助随工资上升而递减,并最终趋于0;(3)边际税率仅由遗产量决定,而且由于遗产量随工资的提高而上升,从而可以产生随工资变化的非线性遗产税税率结构,这说明遗产具有揭示个体劳动能力的功能,遗产税成为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4)最富有群体边际税率为0,这是因为当遗产量很大时,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导致其带来的社会福利很小,但强调和纠正这种外部性的成本很大(纠正外部性的社会资金成本对每一个人都一样,意味着总成本很大),因此补助为0。


Kopczuk(2013b)认为,新动态财政学框架下的最优资本税研究对最优遗产税分析的意义在于:第一,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欧拉方程暗示着最优遗产税税率应根据个体收入或财富状况调整;第二,最优遗产税税率应与收入状况成反比,即收入越高税率越低。这两点都在Farhi 等(2010)的研究结论中得到验证。


(三)可估参数及数值模拟方法的应用
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的不断拓展和深化,有利于加深对最优遗产税整体研究方法和思路的理解,但由于以上研究普遍将最优遗产税税率表示成一些不可估计的参数,且对现实的解释力有限,不具有明确的政策含义,实践应用价值有限。因此,如何提高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Piketty 等(2013)认为,应该有针对性地将待研究的税种引入到相对简单的税制结构中,进而将最优税率公式表示成可估参数的组合形式,且能够运用数值模拟方法对研究结论进行直观表示。他们构建了一个包含财产转移和遗产税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利用构造出的可估参数,最优遗产税税率可以表示成政策参数、分布参数和社会偏好等变量的某种组合,且能够明确地表示出最优税制设计的两大原则:权衡“公平”与“效率”。


利用这种方法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具有很强的稳健性,且政策含义较为明确。首先,在合理参数设定下,经过数值模拟能够产生与现实相符的税率结构。例如,运用法国和美国的微观数据估算出符合现实的参数,进而模拟出与历史数据相符的遗产税税率结构,结果显示最优的边际遗产税税率高达50%~60%。其次,基准模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包容性,能够拓展成Chamely-Judd模型形式和Farhi-Werning模型形式,而且可以视作新动态财政学研究方法的补充。最后,应用价值较高,因为结果依赖的参数很多是外生的,如相关分布参数等,能够根据各个国家实际数据进行设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五、结 语
总体上看,国外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例如,遗产外部性、个体异质性已经被广泛纳入最优遗产税的理论分析,有助于揭示遗产的本质特征、遗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最优遗产税研究的动态化、可估参数和数值模拟方法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最优遗产税理论对现实的解释能力和实践应用价值。对国外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的梳理表明,近年来最优遗产税研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研究视角上,从将遗产视为“消费”,到“收入”,再到“储蓄”,并在此基础上引入遗产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和影响资本积累的作用;二是研究方法上,从静态转向动态,再到对新动态财政学方法的借鉴;三是理论研究上,尽管最优遗产税研究范式发展很快,但依然秉承最优税收理论研究所倡导的“公平”与“效率”权衡的理论内核。


Diamond 等(2011)曾指出,最优税收理论研究结论应用价值的提高有赖于两方面:一是研究结论背后的经济机制明确且与现实相符;二是研究结论具有足够稳健性,尤其是对有关个体偏好异质性的模型假设条件。据此而言,对我国这样一个代际关系特别密切、经济社会发展深刻变化的大国而言,税收领域尤其是最优遗产税领域的研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既需要脚踏实地、立足国情,讲好我国代际关系变化的税收“故事”,也需要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借鉴国外最新遗产税理论成果,为加快推动我国税制改革提供更为丰富的理论创新成果。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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