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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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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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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15: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河子税务
标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TIwMTU3NQ==&mid=2650969634&idx=3&sn=ddc027d3ada92eb178b4bab6a54d1cb9&chksm=8c6dd46abb1a5d7c37743c862c31f8bae805eaf71b732571b16b7afdc0b82c15611df028ce3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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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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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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