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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最强专题攻略--赡养老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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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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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11: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州税务
标题: 速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最强专题攻略--赡养老人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E3ODQxMg==&mid=2650537580&idx=3&sn=689b38ea82e148be7b866adb086403b4&chksm=f381faafc4f673b964ec19bd63d757b4b8d884df74428efa890a08cd25ddf197c8c3ddc95fc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8
二维码: -


  您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了吗?按新个税法及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小编近期将给大家带来专题系列的最强攻略,敬请关注哦!


如何办理
您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1.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自行申报;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申报;
  3.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报送给任职单位办理申报。

推荐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更简便、更快捷!

扫二维码,下载注册
“个人所得税APP”


案例&操作指引
   王某有一个亲生姐姐,其父亲于2020年8月年满60周岁,尚未填报赡养老人扣除信息。经与其姐姐沟通约定,对赡养老人扣除选择平均分摊方式,并选择报送给任职单位申报扣除。
   王某自2020年8月起可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每月扣除1000元,2020年累计可扣除5000元;2021年累计可扣除12000元。
王某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下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①新增填报2020年度赡养老人扣除信息;
②办理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注意:

(1)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修改,否则系统将按已填报的扣除信息自动延长至2021年。

(2)2021年存在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情形的,应当先操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修改,再填报2021年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否则系统将自动覆盖在确认前新增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新增填报2020年度
赡养老人扣除信息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常用业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0】年后,选择【赡养老人】;确认材料信息完备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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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本人信息,阅读完“赡养老人填报提示”后,点击“我知道了”,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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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写赡养老人信息,选择“选择被赡养人”栏,选择【添加被赡养人信息】,填写完与本人的关系、被赡养人证件号、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后,拖动滑条并点击【保存】,选定被赡养人信息框带出被赡养人信息,选择“是否独生子女”为【非独生子女】,选择“分摊方式”为【赡养人平均分摊】,“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元)”栏填写【1000】,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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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扣缴义务人,点击提交,阅读完确认提示内容后,点击继续提交,即完成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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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由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单位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纳税人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办理2021年度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常用业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年后,点击【一键带入】,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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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开“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核对信息后确认无修改的,点击【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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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对完其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屏幕右上方【一键确认】,确认提示后点击【确认】,完成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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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必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扣除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3.扣除主体包括:

  (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以在当年内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5.为确保2021年能及时、正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根据政策享受条件并结合2021年的实际情况,在今年12月份及时关注前期填报信息的变化情况;如待确认的赡养老人扣除信息里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的,需要在办理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时删除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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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丨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




往期回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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