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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财采罚字〔2014〕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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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zfcg_9033/20141106/0017-17211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财采罚字〔2014〕第2号)
发文日期: 2014-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财采罚字〔2014〕第2号)


    上海英泰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4幢427室):
  你公司在参加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大型医用设备(CT)物联网监管平台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hcg14-10229)招标活动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技术部分第19~22、26、40~43页上的内容与上海鸿效电子有限公司参加该项目招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雷同;《项目组织实施进度表》中各项目负责人的名字与上海鸿效电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完全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和上海鸿效电子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笔录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意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56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现要求你公司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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