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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同意取消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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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141021/0017-15586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同意取消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同意取消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你办《关于取消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函》(沪水产办〔2006〕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经营发证环节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取消收费后,本市渔政部门仍应加强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管理,继续依法做好运输准运证发放工作。
  三、请你办收到本函后抓紧落实取消项目工作,并通知有关执收部门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购买证》项目注销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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