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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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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140708/0017-15988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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