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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获准在上海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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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jd_8969/qt_8982/20140630/0017-16637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获准在上海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发文日期: 2014-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获准在上海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2014年6月27日 来源:会计司

  2014年6月26日,财政部批复同意上海市财政局上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放宽会计审计投资限制、扩大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开放精神,支持内地与港澳加快实现会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举措,也是继深圳前海、福建平潭实施类似支持政策后继续强化惠港惠澳政策措施的具体体现。
  《试行办法》主要就取得中国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上海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将由上海市择机发布。与深圳前海和福建平潭的试点政策相比,上海自贸区《试行办法》呈现出两方面新变化:一是将受惠人员范围由香港扩大到港澳会计专业人士,二是允许港澳人士入伙已设立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限于新设事务所。
  财政部批复同意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必将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港澳会计行业的交流、交往和交融,必将为港澳会计人士来内地发展兴业提供更广平台和更优环境,必将有力地促进内地与港澳会计行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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