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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做好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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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hbz_9024/20140515/0017-15648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做好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做好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本市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感染儿童”)。
  二、发放标准
  按照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本市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对已依程序批准享受本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感染儿童,不再同时享受本市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原低保家庭中的感染儿童,领取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应计入家庭收入,并重新核定低保补助金(感染儿童本人保障标准按照每月1400元认定)。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农村五保供养的感染儿童,领取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后,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停止发放,其他有关待遇不变。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须由感染儿童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同时出具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等有效证件;
  2、感染儿童监护人须提供感染儿童医学出生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等与感染儿童具有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若监护人不是感染儿童父母的,须提交监护人资格证明材料;
  3、由本市卫生部门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HIV抗体检测报告单。
  (二)审核。区县民政局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卫生部门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为保护感染儿童隐私,不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审批。区县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和经审批同意的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可参考“社会散居孤儿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经批准,自申请受理当月起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感染儿童监护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补发。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对2012年1月以前确证的感染儿童,自2012年1月起补发;对2012年1月以后确证的感染儿童,自HIV抗体检测报告单上日期的当月起补发。
  对原享受民政救济政策的感染儿童,按本市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六)停发。对年满18周岁、死亡以及不再具有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情况的,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四、资金来源
  本市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按实拨付各区县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情况,每季度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区县财政局以及市民政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保护隐私。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是项政策性强、比较敏感的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专人负责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加强保密工作培训,除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接触感染儿童及其家庭信息。
  (三)动态管理。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管理工作,要将感染儿童基本情况及基本生活费审批、发放工作与感染儿童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要运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监督指导。市社会福利中心要督促各区县民政部门为感染儿童建档造册,开展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五)政策衔接。各区县要做好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与感染儿童原民政救济政策的衔接工作。
  (六)监管检查。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感染儿童信息报送工作,每年2月中旬前,要将本辖区范围内的感染儿童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等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感染儿童生活费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3年4月26日

附件:上海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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