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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部分民政对象节日生活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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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hbz_9024/20140121/0017-15646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部分民政对象节日生活补助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部分民政对象节日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听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部分民政对象给予节日生活补助,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的对象范围
  市民政局管理的优抚对象(含农村籍退役士兵)、救济对象(含市司法所属的老残人员)和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农村五保户及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月养老金低于850元且无子女的“一老养一老”家庭。
  二、补助标准
  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每人390元;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农村五保户每人300元;对传统救济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实施冬令御寒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230元;月养老金偏低且无子女的“一老养一老”家庭每户300元;市、区(县)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每人90元(其中伙食费50元,实物补助40元);对在市、区(县)救助管理站滞留的对象,春节期间给予节日伙食补贴每人50元;对长年累月坚持义务为社会救助孤老、重点优抚对象服务的包户组成员进行节日慰问,并赠送少量的慰问品,金额按每人150元掌握。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要统筹安排好各类救助帮困政策,在落实上述政策的同时,对当年度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统筹安排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节日生活补助。
  2、以上补助措施须在春节前全部落实到位。有关发放情况要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请各区县民政局于2014年3月5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
  四、资金渠道
  以上各类对象的节日生活补助经费,按原渠道安排列支。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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