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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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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ny_9023/20131015/0017-15631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 2013-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5日

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经济相对薄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构建能带来长期稳定收益的“造血”机制,提高经济相对薄弱村(以下简称“薄弱村”)村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的生活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3〕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市级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薄弱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薄弱村是指村里农民收入明显低于全市农民平均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般处于纯农地区,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村级公共服务经费难以保障的行政村。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促进薄弱村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村综合帮扶项目,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为新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农村综合帮扶工作要求和本市对口帮扶规划,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一致,有利于增强薄弱村的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相对薄弱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用地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选址,并通过流转低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途径落实,具体按照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三)所有权和管理权可以分离。项目资产归薄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不得买卖。项目运营管理模式,由区县、乡镇和帮扶方共同商定。
  (四)能带来长期稳定收益,且80%以上的净收益以货币形式按照项目股权比例,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薄弱村村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的生活水平。对建成后出租的项目,建设前需明确租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帮扶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对单个薄弱村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组成帮扶资金市级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帮扶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评估、监督稽查等工作。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区县农委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综合帮扶项目,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初审,于每年8月底前将符合帮扶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报送工作小组。对列入重点地区对口帮扶范围的受援区县,可以由帮扶方和受援方共同制订项目建设方案。工作小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估。对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后,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帮扶资金预算,按照程序上报市政府。待帮扶资金预算批准后,下达帮扶资金投资计划至区县。区县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请求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拨付资金。区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执行帮扶资金投资计划。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的,应重新上报工作小组审核。
  第六条(申报材料)
  综合帮扶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规划用地和选址情况、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经济效益分析、运营管理模式、收益分配方式等。
  资金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附件:
  (一)综合帮扶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包括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二)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使用监督)
  受援区县政府是综合帮扶项目的责任主体。凡使用帮扶资金的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区县政府应加强监管,做好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反馈。项目正式运营后,运营方应每年向村民公布经营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工作小组对帮扶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审计局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帮扶资金的综合帮扶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予以相关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帮扶资金。
  第八条(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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