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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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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120918/0017-16521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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