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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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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jd_8969/zfcg_8971/20120816/0017-15343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发文日期: 2012-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及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答: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举措,具有规范履约行为、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等现实意义。从2007年开始,黑龙江、江苏、湖南、北京等地进行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效果。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解决了投标、履约保证金资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效防范和控制了履约风险,延伸了政府采购监管链条,将行政监管手段不好管、管不好的问题用市场经济手段予以解决。
  2009年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为了落实国发[2009]36号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财政部把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问:中小企业将从中获得哪些切实利益?
  答: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配套措施,企业应当拥有自主选择权,因此,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信用担保以及使用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在此基础上,方案还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应提供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一是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
  二是供应商进行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此外,为鼓励供应商积极使用信用担保手段,我们在通知中规定“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问:担保模式是如何确定的?
  答:目前国际上政府采购领域最常见的担保模式是银企合作,具体分为银行+担保公司、银行+银行、担保公司+银行3种模式。综合考虑我国银行目前的风险控制要求,以及“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试点方案采取了第三种模式开展试点,即担保公司+银行模式。考虑到该项工作是市场化行为,且部分地方也在使用银行主导模式,我们为前2种模式预留了空间,规定试点地区和单位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比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问: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答:考虑到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信用整体水平,为保证试点质量,试点初期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是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经综合比较,我们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后,由其作为全国和中央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同时兼顾地域要求,规定各试点地区可再择优选择一家当地担保公司参与本地区试点。
  试点结束后,财政部将在担保机构的选取上完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担保机构降低费用。
  
  问:下一步是否会以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答: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创新,目前还处于即将试点阶段。我们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完整的与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管理制度,并在试点结束前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来源: www.mo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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