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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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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qy_9027/qt_9032/20111028/0017-15676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的有效监管,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推进,2009年,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为做好与有关办法的衔接,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我们对原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监管,依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是指家电下乡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投诉处理等因素对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评价并进行表彰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遵循“优胜劣汰、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中标企业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中标企业采取半年考核方式.生产企业按产品类别考核排名,销售企业按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排名其中,太阳能热水器生产、销售两标合一企业(简称太阳能类企业)单独考核。
  第五条 生产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标识卡号申请有效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量、产品退换货率、投诉处理率以及企业档案、产品资料等维护情况。
  销售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宝补贴通过率、投诉处理率、企业网点数量、企业档案维护情况。
  太阳能类企业考核内容包括:标识卡号申请有效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量、产品退换货率、企业网点数量、补贴通过率、投诉处理率。
  第六条 考核内容相关指标均为考核当期半年度数据,中标不满半年的企业暂不参与考核,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满分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八条 对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半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排名前10%企业进行表彰;对考核排名后5%的企业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考核排名后5%且得分低于60分的企业取消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生产企业出现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家电下乡中标资格及下一次投标资格。
  第十条 生产企业所有中标产品自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生产或6个月内没有实现销售,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一条 销售网点出现虚假宣传,超过中标价格销售中标产品等行为,或终端销售网点连续6个月未实现销售,取消该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中标企业,依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后,停止该企业家电下乡标识卡号的申请,已申请但未激活的产品标识卡号全部予以废除。
  第十四条 销售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后,停止该企业及其下属备案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五条 销售网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后一年内不予再次备案,所涉及的剩余标识卡收回、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有关问题,由其上级销售企业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中标资格取消所导致的经营损失由中标企业自行承担。剩余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标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贵解释。
  
  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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