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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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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110613/0017-15968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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