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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