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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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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10: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flfg_8984/20101213/0017-15492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发文日期: 2010-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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