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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外籍科学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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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80720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3〕22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外籍科学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外籍科学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22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外籍科学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3〕9号)收悉。关于意大利籍科学家Fabrizia Ghezzo女士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意大利籍科学家Fabrizia Ghezzo女士与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分别于2010年9月和2012年9月签订了两份雇佣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如果不考虑第二份合同中途作废、变更等因素,该科学家实质签订的雇佣合同期限为4年。为此,对于其在境内从事该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你局拟从其在境内工作之日起开始征税。Fabrizia Ghezzo女士提出异议并认为,根据中国-意大利税收协定英文本第二十条规定,中国应在三年内免予征税。
  经比较后发现,中国-意大利税收协定第二十条的英文本与中文本所表达的内容存在差异:中文本将停留不超过三年作为缔约国一方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免税待遇的条件,而按照英文本,缔约国一方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应享受最多不超过三年的免税期。
  根据中国-意大利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如有疑义,应以英文本为准”的规定,Fabrizia Ghezzo女士在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受雇取得的报酬,前三年(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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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807200/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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