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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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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10: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100901/0017-15997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本市纺织系统和锦江联营公司等所属一部分企业重估固定资产原值,凡固定资产折旧按重估后的原值提取的,房产税也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二、有些破旧简陋的营业用私房,如果按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最低一级(十九等级)核价还显得过高的,可由各区、县局视房屋实际情况核定计税价格征收房产税。
三、企业新建竣工验收后的职工住宅,在尚未出租给职工居住前,因这部分房产不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也无租金收入,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企业已临时运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对使用部分从价计征房产税。  四、企业报废停止使用的房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冲减企业房产原值的,可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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