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97
  • Tax100会员 33460
查看: 345|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2-29 10: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100122/0017-16070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