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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戴尔(中国)有限公司
住 所: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金尚路2388号
邮 编:361011
电 话:0592-8185920
被投诉人: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邮 编:200011
电 话:63781054
本局于2009年10月30日收到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组织的上海市公安局PC服务器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hcg09-00213,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经审查,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11月3日,本局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11月9日,本局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请求本局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其事实依据是:(1)投诉人报价得分超过中标供应商7.16分;(2)投诉人投标文件中14项指标均有正偏离,其投标产品的电源管理功能没有负偏离,被投诉人称其投标产品在刀片中心的以太网交换模块的端口数量对用户的实际应用具有很重要影响的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符;(3)投诉人承诺提供5年期限的质量保证期,且承诺提供与投标型号配置服务完全相同的备机6台,而中标供应商仅承诺提供2台,且与招标规格与型号的要求不符。
被投诉人称,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应以总评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经复核该项目评标报告,未发现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有违法、违规现象,各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独立打分后,被四位评委评分为第一名的上海长江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信息公司)最终被推荐为中标单位,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被投诉人还提交了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本局依法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
被投诉人受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委托,组织实施该项目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09年8月13日发出招标公告,并于次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9月3日投标截止,共有3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被投诉人于9月18日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经评审,长江信息公司总得分排名第一,被推荐为该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
经查招标文件,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及分值为:报价50分,技术30分,售后服务10分,工期(交货期)3分,综合能力5分,政府采购诚信记录2分。
经查该项目评标报告,本局查明:(1)投诉人报价最低,报价得分最高,比长江信息公司高出7.16分;(2)在对各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定方面,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为设备标,技术要求和指标明确、清晰,DELL产品在刀片中心的以太网交换模块端口数量以及电源管理功能等方面存在一些负偏离。评标委员会独立打分结果显示,长江信息公司技术评定得分最高,比投诉人高出6分;(3)在售后服务方面,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与招标规格与型号要求一致的备机。在对各投标文件的售后服务的评定方面,评标委员会认为:“IBM和DELL的承诺相对较好,DELL提供备机在客户处,长江信息推荐的IBM则赠送两把刀片服务器;而HP这方面较差,无备机,无赠送,质保期最短仅为3年,其他公司为5年。”评标委员会独立打分结果显示,长江信息公司该项得分最高,投诉人以0.2分之差次之;(4)在工期方面,投诉人和长江信息公司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长江信息公司的承诺优于投诉人,故该项得分比投诉人高出2分;(5)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独立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经汇总,长江信息公司总得分最高,投诉人次之。
综上,本局认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独立打分,并推荐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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