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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2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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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2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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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29 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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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十堰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2月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IxNjY3Ng==&mid=2247493385&idx=1&sn=ca6d85102fe43ca8f23f77458a2e1fbe&chksm=ec21e882db5661944b649e4c30492491c582e36293f2df877d7b6906949fa2f9c3e7aa39907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8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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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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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0年12月③)
01
问:销售货物还未收款就开具发票,当月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02
问:我是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至5月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专票后,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03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出租车业务的运输公司,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最近,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带税率和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你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04
问: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业务,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05
问:2021年需要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我该怎么办?
答:为确保您2021年继续便捷、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政策条件,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者WEB端等渠道填报、确认相关扣除信息。
为提升办税体验、减轻办税负担、如您以前年度已经填报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您可查看并一键确认已填报的信息;如您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已填报的专扣信息也会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06
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07
问: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申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二、《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08
问: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能否支持现金缴费?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缴费人可通过纳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商业银行、手机APP等多种线上线下渠道、采用银行转账、批量扣款、刷卡、现金等多种方式缴纳社保费。具体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09
问: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填写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扣缴单位却没有获取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该怎么处理?
答:建议扣缴单位办税人员先与纳税人确认是否已指定正确的扣缴义务人,若确定无误,再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①刚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存在数据延迟,扣缴单位办税人员可在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指定人员下载】功能菜单尝试进行同步。
②检查日期。若填写的任职时间不在当前申报所属期内时无法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等到对应属期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
③检查扣缴义务人对应的主管税务科所是否有误。如果是建安企业,可能会有多个扣缴单位信息,需要核对登记信息后重新选择正确的扣缴义务人信息。
④检查扣缴端是否给员工误填了离职日期。若离职日期早于专项附加扣除有效期,需要清空或修改离职日期后重新下载该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⑤检查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的年度是否有误,当前2020年只能下载和享受当前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误填到其他年度,建议员工重新进行填写。
若员工检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无误,上述5种情况均不符合,且扣缴义务人仍无法获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建议扣缴单位办税人员告知员工先在个税APP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改为年度自行申报保存,然后再从年度自行申报改回扣缴义务人申报,以刷新信息修改时间。最后由单位办税人员通过【指定人员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解决该问题。
10
问: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为何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何处理?
答: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是自动生成的,也不会自动生成。需办税人员手动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后才可在工资计算中进行扣除。
具体操作: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数据之后,再点击页面的【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预填成功之后即可进行税款计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湖北税务订阅号
编辑:刘咏芳 刘雪珂
审核:郭 哲 侯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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