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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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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1]48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1-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1]484号          1991-04-05

注意: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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