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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信远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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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hjssws_9041/20090701/0017-15749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信远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信远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胡安邦、蒋昌稳: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信远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信远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上海信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胡安邦(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472261)、蒋昌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000270041)。
三、上海信远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胡安邦;办公场所为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共喜路19号202室。
四、上海信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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