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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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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qy_9027/zcpg_9028/20090630/0017-15779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吴忠民、王素兰: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吴忠民、王素兰为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吴忠民为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吴忠民(注册证号31000680)、王素兰(注册证号31000274)、顾轶琼(注册证号31070010)、魏嶷(注册证号31000527)、冯金根(注册证号31000363)、徐晓风(注册证号31000744)、侯红骏(注册证号46020035)、沈迅(注册证号31000323)共8人为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资总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在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88号304室。
六、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局备案,并到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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