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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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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90226/0017-16326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一并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 3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认定企业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表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此前经认定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自获利年度起,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表:2008年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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