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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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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90112/0017-16437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现将该文转发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管理层级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不予征税。因此,代表机构不需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营业税免税申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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