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60
  • Tax100会员 33577
查看: 157|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2-28 11: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81226/0017-16324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