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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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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81107/0017-16323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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