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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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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80918/0017-16518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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