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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完善工作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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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csjj/20080825/0017-15652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完善工作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完善工作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财政局、环保局、相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完善工作有效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及本市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拟定了《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完善工作补贴实施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
建设和完善工作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强环境管理、准确核算COD减排情况,本市计划于2008年完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完善工作。企业(污水处理厂)作为在线监测的责任主体,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环保、水务部门统一技术规范,负责推进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监测数据由环保、水务、企业共享。
对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市环保和市水务部门验收,市级财政将采取“定额补贴”的形式给予补贴,对于已安装和新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水处理厂市财政均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08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为本次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1.对于已安装完成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要求,选用市环保局推荐名录运行维护商(见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sepb.gov.cn),并按规定时间进度通过市环保和市水务部门验收的,可申请补贴。
2.对于新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水处理厂和更换部分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水处理厂,选用市环保局推荐名录的设备和运行维护商,并按规定时间进度和要求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通过市环保和市水务部门验收的,可申请补贴。
三、补贴内容
对纳入补贴实施范围、符合补贴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对其进水口和出水口的在线监测设备一次性投入进行定额补贴。
设备一次性补贴按照“早验收多补贴,晚验收少补贴”的原则操作。对于已安装和新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水处理厂补贴额度一致。
1.新建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已有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每个进水口补贴20万元,每个出水口补贴60万元,需要安装总氮仪的出水口补贴75万元;
2.已有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每个进水口补贴16万元,每个出水口补贴48万元,需要安装总氮仪的出水口补贴60万元;
3.已有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10月底之前未完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不予补贴;
4.已有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之前未完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污水处理厂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照《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中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用途
对市级污水处理厂的定额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对区县污水处理厂的定额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区县污水处理厂;补贴资金如有节余留存在市级污水处理厂及相关区县财政局用于今后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仪器设备更新。
补贴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且只能用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更新,不得挪为他用,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检查;补贴资金是否规范合理使用将作为今后运行维护经费补贴和考核相关区县政府及相关集团公司COD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有关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参照本市环境保护(市级)专项资金申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今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更新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不再给予补贴;2009年以后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不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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