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76
  • Tax100会员 33489
查看: 275|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2-28 10: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80618/0017-15966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