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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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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80617/0017-16517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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