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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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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80327/0017-16525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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