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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