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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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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80225/0017-16432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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