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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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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10: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80202/0017-16380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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