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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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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080117/0017-15508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根据《财政部、国爱计委关于普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8]162号)和(计价费[1998]29号)规定,现将本市有关枪支管理证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印制,本市公安机关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他支持枪证》时,向领证单位或个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二、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收费标准为:《公务用持枪证》工本费每证40元;《民用枪持枪证》工本费每证10元。除上述两种枪证外,按《枪支法》的规定,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配购、运输、携运各环节发放的许可证均不收费。过去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许可证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三、收取《公务用枪持枪证》、《民用枪持枪证》工本费时,必须分别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定额专用收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市公安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人上缴同级国库,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按同级财政核拨的预算,统筹安排支出。
四、本市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枪支管理工作、发放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1998提1月1日起执行。接文后,请即将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分别办理《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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