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办《关于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报告》[沪府外办护(98)第271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1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号]的规定,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在颁发内地人员因公赴港《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时,收取工本费和签注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办理两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45元;
2.办理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
3.办理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二、收取《通行证》工本费和签注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由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三、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市级财政金库,支出由市级财政按预算划拨。
四、接文后,请即到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分别办理《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