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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核价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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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080117/0017-15506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核价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8-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核价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仲裁委员会:
你委沪仲(95)第1号《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核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仲裁委员人接受仲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时,向申请人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市工商局、房地局、科委的仲裁机构从1996年3月1日起停止仲裁收费。
二、收取案件受理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四、请即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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