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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同意收取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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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080117/0017-15508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同意收取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函复
发文日期: 2008-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同意收取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函复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1997)沪公(指)发23号《关于报请核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定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50元,加快制证仅限于居民主动申请,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制证期限在7天以内,超过期限的按正常制证收费标准执行。
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与现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一样,暂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请出具由市政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收费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
请你局接文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费》、《票据购印证》等手续。
专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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