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本市自2002年实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以来,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我局根据实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新修订了《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沪财会[2001]139号文同时废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扩大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适用范围,将本市国家机关纳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第二条)
2.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参与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
3.要求财政部门关注单位的整体信用状况,适当关注银行、工商、海关等经济部门对单位相关信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其对财务会计信用的影响。(第十条)
4.适当调整A类单位的禁止条件。一是小型企业未配备具备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行政事业单位未配备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的,不得评定为A类单位;二是单位任用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不得评定为A类单位;三是单位未按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不得评定为A类单位。(第十三条)
5.明确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不合格,超过整改限期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单位,直接作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实施D类管理。(第十四条)
6.适当缩小年鉴范围,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在每年二季度对上年度已评定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年鉴。(第二十二条)
7.逐步建立D类单位强制培训制度和通报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8.根据修订后《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修改了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类型及评分标准。(第十四条;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
附件: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