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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宝山、杨浦区)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经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0)165号文批准同意,现将《上
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发布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
要求,结合《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和本
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凡属(上海市耕地占
用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内的纳税人(含三资企业)在
办理申请用地的同时,均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
出减免申报,具体手续如下:
1.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耕地占用税
减免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2.持减免申请报告,到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填制《上
海市耕地占用税免减税申报表》,盖章后,交由上越管理部门对
填列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3.持减免申请报告、《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治税申报表》、
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计划部门批准立
项文书、项目建设总平面图、规划部门划地批件和土地部门建设
用地面积勘丈表等资料,到财政部门正式办理减免,领取《上海
市耕地占用税免减税凭证》。
4.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减税凭证》到
土地管理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三、对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按以下权限进行:
1.占用耕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
查意见,报财政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一千亩以下的,参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
地的审批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报
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否则,均视同无
效。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资料,对纳税人申请减免
耕地占用税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按前条规定的减免审批权
限批复纳税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管理,凡未经财政部门签发《上海市耕地占用
税免减税凭证》的,一律不发用地批准文件。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情况,经常采
取自查、互查和专查等形式的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
正,检查结束后,应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
民政府。
六、对违反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
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对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
法规处罚胶行行规定》第八条和第十八条执行处罚。
2.对纳税申报人不如实申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
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
补征全部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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