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12
  • Tax100会员 33489
查看: 362|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关于重申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2-28 10: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80117/0017-16008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重申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重申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
近日,市局收到《市司法局关于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事项说明的函》(沪司发基层[2002]70号),明确认定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就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即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统一按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