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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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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1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80117/0017-16456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0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凡符合退税条件的本市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在见文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要求,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法人代码表和企业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前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予办理退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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