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机关因后勤体制改革,经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各类机关服务中心,可比照《通知》精神,执行有关税收政策。
二、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的收入应单独核算。
三、要求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应持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有关的免税政策。
二OOO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
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43号
为了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总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的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泵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用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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