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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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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11: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70711/0017-16531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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