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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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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70529/0017-16065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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