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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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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70430/0017-15802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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